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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三廠2號機5月停機,核電延役有哪些前提?環團籲優先修核安三法

屏東核三廠2號機運轉執照將滿40年,依法於今年5月17日正式停機。(圖片來源:JnlinCC BY-SA 3.0, via Wikimedia Commons)

日本311福島核災滿14年,全國各大反核團體紛紛召開記者會,全國廢核行動平台指出,台灣核安相關法制有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反對在野黨提出的延長核電廠運轉使用年限至60年,並呼籲應先關注核安修法;台灣環境保護聯盟則認為,若不滿台灣再生能源進展,應檢討台灣過去的綠能政策,而延長老舊核電廠使用年限。

環團呼籲優先修核安三法、解決核廢料議題

目前台灣核電廠僅剩核三廠2號機持續發電,裝置容量約95.1萬瓩。根據規劃,2號機將於今年5月17日正式停機,進入除役階段,也代表台灣正式進入非核家園。不過在野黨本院會將推動《環境基本法》、《氣候變遷因應法》改革,修法讓核電廠使用年限從40年延長為60年。

對此全國廢核行動平台呼籲,與其修法延長電廠營運時間,優先法案應先排入「核安三法」、核廢選址法,核安三法包括:核子事故緊急應變計畫區範圍不得小於30公里、核電廠設施選址明定應採國際最高安全標準、並補足《核子損害賠償法》,讓台灣的核電安全標準與先進國家對齊,解決核廢料爭議,確保核子損害相關賠償完善,才能談是否繼續使用核電。

對於現在在野立委推的「非碳家園」,台灣環境保護聯盟會長謝志誠認為,「核電應該是最後、萬不得已的最終戰略性考量,不能將所有期待都寄託在核電上。」

謝志誠認同政府提出的2050年淨零排放目標,呼籲持續發展再生能源,並建議修正相關政策與執行面,以加速再生能源發展。他認為,政府應該要先檢討過去發展再生能源的問題,好比地面型光電可能會跟農、漁民搶地,應擴大發展屋頂光電、農舍光電等複合式電廠,拉近電廠跟民眾的距離,核電應視為最後不得已的選擇。

核能安全委員會簡任技正何恭旻()

核能安全委員會簡任技正何恭旻。(圖片來源: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核能延役須提交「體檢報告」,核安會強調以安全為重

針對在野黨推動核電延役修法,核能安全委員會簡任技正何恭旻表示,核電廠延役與否跟能源政策、社會共識有關,過去政府機關也多次表達,無論是延役跟未來新核能,都需要在確保核安、核廢處理跟社會共識下。同時尊重立委提案,倘若修法通過,仍要請經濟部跟台電評估,再提交報告給核安會審核。

依照台灣的法規,若核電廠要申請延役,需在運轉執照到期前5至15年提出申請,提交「整體性老化評估及老化管理報告」、「時限老化分析報告」,「相關終期安全分析報告及運轉技術規範之增修內容」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並發布之事項」等報告,確認電廠的運轉安全,審查期間長達18至22個月。

無論是核電廠運轉期間,還是未來需要延役,何恭旻表示,都要做整體安全評估、設備安檢跟設備更新,一定要符合安全標準,核安會作為安全管制機關,安全是首要之務。

只是目前核電廠的核廢料議題仍無解,高放射性核廢料選定場址以及評估最終處置場所的地下實驗室,都尚未選定位置。核安會指出,核安會作為純安全管制機關,只能被動審查,選址作業由台電、經濟部執行,並強調一切安全標準都需要有科學證據跟國際標準,並與國際與國內專家討論如何執行。

最後核安會也呼籲,台電儘速辦理乾式貯存設施興建作業,做好安全監督,才可以移出核電廠內的用過核子燃料,推動核電廠除役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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