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第6條被視為國際碳市場合作關鍵,在今年COP29也格外受到關注。(圖片來源:iStock)
2024年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9)11日在亞塞拜然巴庫召開,首日碳市場議題即獲得重大進展,通過依《巴黎協定》第6.4條建立的全球碳市場機制草案,有望為各國節省8兆元減碳成本。但《巴黎協定》第6條是什麼、對台灣與全球碳市場會造成什麼影響?《RECCESSARY》特別整理5個常見QA,帶讀者一次了解。
Q1:什麼是巴黎協定第6條?
《巴黎協定》第6條(Article 6)規定全球碳市場的原則,有助於各國攜手合作減排,可藉由資助他國減排計畫來抵銷自身碳排放,促成碳權買賣的碳市場。且透過市場機制相互合作,也可以把財政資源導引到最有效的區域和專案上,因此《巴黎協定》雖經歷了多次談判失敗,仍備受期待。
《巴黎協定》第6條也被認為是為開發中國家提供氣候融資的重要機制,雖然即將重返白宮的美國總統川普(Donald Trump)已揚言讓美國再度退出《巴黎協定》,然而碳市場一旦啟動,即使川普退出《巴黎協定》,也可以繼續運作。
Q2:第6.2條、6.4條的市場機制有何區別?
第6條之下有許多細分條目,最廣為人知的就是第6.2條與6.4條。
其中第6.2條提出國際可轉讓減緩成果(ITMO)概念,允許國家自行訂定雙邊、多邊碳交易協議條款,作為未來碳權交易額度,也可以兼顧「國家自定貢獻」(NDC)減排目標。聯合國表示,截至今年10月,共有56個國家達成91項相關協議。
COP29新通過的第6.4條,則是以建立全球碳權交易機制,為國家、公司創建一個由聯合國管理的中央系統,藉由交易碳權抵銷碳排放。
《巴黎協定》中第6.2條、第6.4條的差異。(製表:RECCESSARY;整理:胡湘渝)
Q3:第6條對自願性碳市場的影響?
COP29揭幕首日就通過關鍵第6.4條文,《RECCESSARY》碳市場研究員胡湘渝認為,在聯合國的監管之下,第6.4條將為全球自願性碳市場建立一套統一的標準與監督機制,有助於提升碳權品質與資訊透明度,提振市場信心。
隨著監管機制的逐步確立,將吸引更多國家與企業參與碳交易,得以擴大市場規模,並進一步帶動低碳技術的發展與減碳項目的投資,加速全球邁向低碳經濟轉型。然而,胡湘渝也點出,第6.4條目前仍有諸多相關執行細節尚待完善。
Q4:對於台灣的影響是什麼?
相較於《巴黎協定》6.2條限定聯合國會員參與,主要是國與國之間的合作,第6.4條下允許國家、企業乃至個人參與由聯合國監管的碳權交易機制。
中華經濟研究院綠色經濟研究中心研究員劉哲良認為,第6.4條是由聯合國監管的全球性碳市場,以純市場機制為主,不限定要聯合國成員或是《巴黎協定》締約方,而台灣在氣候治理上已遵循聯合國趨勢,未來將可透過全球碳市場機制參與、獲得減碳成效, 因此第6.4條通過對台灣意義重大。
胡湘渝也指出,這為台灣開放了一條參與國際市場的管道,值得期待。
胡湘渝點出,對台灣企業來說,若作為碳權需求端,透過參與碳交易市場,購買高品質的碳權來抵消自身排放量能夠加速達到減碳目標。若是開發商等碳權供給端,能藉此參與國際碳交易舞台,企業自身的減量成果將能用於滿足多國市場的碳權需求。
隨著更多企業參與碳交易市場,將能有效刺激低碳投資與技術升級,進一步加速企業低碳轉型。
工研院12日在COP29藍區會場舉辦能源轉型議題周邊會議。針對COP29在11日通過的第6.4條,有專家認為將為台灣開放一條參與國際市場的管道。(圖片來源:環境部)
Q5:第6.4條通過之後,何時上路?
雖然COP29已經通過第6.4條,但過於倉促的程序也引來質疑。德里科學與環境中心(CSE)碳市場官員帝夫(Trishant Dev)表示,若無充分討論,不應倉促做出決定,尤其前幾年部分國家已反對這些不充分的標準。
且由於相關執行細節尚未確定,還需要添加更多條款跟保護措施。針對接下來討論將如何推進,胡湘渝認為明年COP30預期將啟動更多細節的討論。
除此之外,考量到聯合國過往在「清潔發展機制」(CDM)機制下的失敗經驗,若此次聯合國無法準確發揮其監管職責,未來恐將促成全球自願性碳市場的重大波動與影響。第6.4條針對碳權品質的標準訂定與把關將顯得格外關鍵。
未來仍需要開發和批准一系列方法與工具,讓碳權專案開發人員證明碳減少與碳移除是可信賴、持久的,並且不會造成任何損害。碳市場觀察政策專家克魯克(Jonathan Crook)表示,不期望上述標準在2026年底前完成。
參考資料:路透社、Carbon Market Watch、Climate Home 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