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與中國及歐盟制定出多邊共同分類標準。(圖片來源: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在國際永續金融平台(International 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 IPSF)於2021年發布歐盟和中國主導的「共同分類標準-氣候變遷減緩」(Common Ground Taxonomy: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CGT)報告後,各國紛紛加速擬定永續分類標準的議程。其中,新加坡不僅在CGT基礎上制定分類標準,更進一步在2023年12月推出「新加坡-亞洲分類法」(Singapore-Asia Taxonomy, SAT)。
2024年11月14日COP29期間,新加坡宣布加入CGT。在中國人民銀行(People's Bank Of China, PBOC)、歐盟金融穩定總局(Financial Stability, Financial Services and Capital Markets Union, FISMA)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註1]合作下,三方聯合推出「多司法管轄共同分類標準」(Multi-jurisdiction Common Ground Taxonomy, M-CGT)。
M-CGT目的在於比較和整合中國、歐盟和新加坡的永續分類標準,一方面分析三個地區分類標準之間嚴謹程度的異同,另一方面為跨國的綠色金融活動提供一個更完善的參考框架。[註2]這意味著SAT將有助於提升既有永續分類標準的相容性,支持跨國綠色資本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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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將針對新加坡發展永續分類標準的背景、制定原則、架構與內容進行介紹,並分析新加坡永續分類標準中較為特殊的永續程度分級方法,最後進一步討論台灣如何借鑑於Singapore-Asia Taxonomy以精進永續分類標準。
1.「新加坡-亞洲分類法」發展背景與制定原則
新加坡不僅是東南亞地區的金融、貿易及物流中心,更在全球金融中心指數(the Global Financial Centres Index 36, GFCI 36)中排名第四,成為亞洲重要的金融中心。[註3]在制定SAT之前,MAS曾在2019年公佈了一項《綠色金融行動計畫》(The Green Finance Action Plan),致力於將新加坡打造成亞洲及全球綠色金融中心。此計畫提出三大策略:增強面對環境風險的韌性、發展綠色金融市場與解決方案,以及強化綠色金融生態系的支柱。在「強化綠色金融生態系的支柱」面向,MAS著重於制定綠色和轉型經濟活動分類標準,以提升永續相關揭露資訊的品質。[註4]
為此,MAS便召集了金融機構、企業、非政府組織和金融業協會的代表,在2019年11月組成臨時性組織「綠色金融產業工作組」(Green Finance Industry Taskforce, GFIT),進而經過了四輪公眾諮詢,制定出SAT。GFIT在推出這份永續分類標準後,便於2023年4月解散,並改由「新加坡永續金融協會」(Singapore Sustainable Finance Association, SSFA)接手永續分類標準的制訂、維護與推廣。
與CGT所認定的永續分類標準建立原則「以科學為基礎、動態發展,以及認可與其他分類標準的一致性」相同,SAT的制定依循最新科學研究和實務證據,並承諾定期審查與修訂。他們優先參考EU Taxonomy,其次則是「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cience-based Targets Initiative, SBTi)、「轉型路徑倡議」(Transition Pathway Initiative, TPI)、「氣候債券倡議」(Climate Bonds Initiative, CBI),以及其他學術資料等由GFIT和相關機構選定的資料來源。此外,GFIT參考全球及新加坡的減碳路徑來設定分類門檻,首要考量在新加坡的實用性,充分反映新加坡國情和政策目標,同時盡量適用於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投資,兼顧與全球其他永續分類標準的互通性。
從區域的角度而言,SAT所適用的範圍重點雖然集中在新加坡,但預期更廣泛涵蓋東南亞國協成員國,如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泰國、汶萊、寮國、緬甸、柬埔寨和越南等國家企業所提供的資金。因此,SAT不僅考量新加坡國內需求所制定的永續分類標準,更是以亞洲地區之適用性為目標,展現出領導亞洲永續金融的期望,有助於為全球永續金融提供務實的亞洲地區觀點。
2. 「新加坡-亞洲分類法」的基本架構與永續認定程序
SAT的評估對象包含了「經濟活動」、「專案」及「公司/發行者」。在經濟活動方面,新加坡考量適用性,採用了聯合國的「國際標準行業分類」(International Standard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of All Economic Activities, ISIC)來定義經濟活動。「專案」和「公司/發行者」則分別指涉活動框架下進行的較小型專案,以及發行資本市場工具的主體,可見SAT拉出多個永續分類的認定層次。理想上,金融機構在評估這三種對象時應依序經過「確認符合的部門」、「符合特定環境目標的技術篩選標準(Technical Screening Criteria, TSC)」以及「未違反『避免造成重大損害』原則(Do No Significant Harm, DNSH)和最低社會保障」,三道分類程序。
有關部門類別,新加坡以ISIC為基礎將經濟活動分為「能源」、「運輸」、「房地產/建築」、「工業」、「林業」、「碳捕捉與封存」、「資訊和通訊技術」、「廢棄物」、「水」、「農業」,共十大部門,再進一步為各部門中的經濟活動挑選對應的ISIC代碼,強化了經濟活動類別在全球的互通性。
有關環境目標,新加坡明訂了「氣候變化減緩」(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氣候變化調適」(Climate change adaptation)、「保護健康生態系統和生物多樣性」(Protect healthy ecosystems and biodiversity)、「促進資源韌性和循環經濟」(Promote resource resilience and circular economy)及「污染防治」(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共五大目標,不過目前分類標準中僅涵蓋「氣候變化減緩」目標相關的技術篩選標準。
有關技術篩選標準,新加坡同時參考《東協永續金融分類標準》(ASEAN Taxonomy),優先針對經濟重要性高、溫室氣體排放影響度高的「能源」、「交通」和「房地產/建築」三個部門制定出量化的技術篩選標準,其他部門的技術篩選標準則主要引用國際各大永續分類方法,以描述性的措施作為篩選標準。
3. 「紅綠燈」永續分級法與DNSH原則
上述的技術篩選標準目的在於進行永續程度的分類。SAT採用「紅綠燈分級法」去區分不同的永續程度,此作法和ASEAN Taxonomy所設計的「顏色標示分級法」(Colour-coded classification)相似,但由於新加坡是基於「淨零排放和1.5ºC路徑」的原則,因此仍和ASEAN Taxonomy的分級方法有所差異。其衡量方式如下:
- 若該經濟活動符合淨零排放或1.5ºC路徑,屬於「近零活動」(Near Zero Activities)。
- 尚未接近淨零排放但符合1.5ºC路徑的活動,則屬於「綠色活動」(Green Activities)。
- 若該活動不符合1.5ºC路徑,但符合「指定時間內邁向綠色轉型路徑」或是「在短期內促進顯著減排,並設定終止日期」其中之一的條件,則為「琥珀色活動」(Amber activities)。
- 其餘為「不符合活動」(Ineligible activities),可能不符合綠色或琥珀色標準,例如高碳水泥生產商;抑或是屬於「直接不具永續性活動」(Directly unsustainable activities),例如化石燃料相關活動。
雖然和ASEAN Taxonomy同樣使用了琥珀色代表轉型等級,但SAT對於琥珀色等級的定義更加嚴謹。首先,基本上僅「現有基礎設施和活動」的轉型適用於琥珀色等級,新建基礎設施和活動並不適用。此外,所謂的終止日期統一預設為2030年,以確保過渡活動轉型為低碳活動的進度。這意味著「琥珀色活動」這個類別將在2030年被刪除,所屬之經濟活動在彼時則依照轉型進度重新歸類至「綠色活動」或是「不符合活動」。
不過新建基礎設施和活動並非完全不適用於琥珀等級。除了「琥珀色活動」之外,SAT提供了另一條可被認定為琥珀色等級的途徑「琥珀色措施」(Amber measures)。他們針對部門中特定的經濟活動設定「琥珀色措施標準」(Amber measures criteria),認可那些可以使現有設施達到減碳效果、與翻新設施或替換技術相關的投資。琥珀措施標準通常適用於資本支出(CapEx)的投資,並與債務融資(如綠色債券)有所關聯,符合所訂定標準的任何投資都可為該投資發行標記為琥珀色的債券。
圖1 綠色活動、琥珀色活動、不符合活動的淨零轉型路徑資料來源:(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2023)
圖2 圖解琥珀色經濟活動的落日期限資料來源:(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2023)
最後,前面提到「未違反DNSH原則和最低社會保障」理想上是評估的第三道程序,但值得注意的是,這在目前的SAT中並非強制的評估項目。即使新加坡已經針對每一項經濟活動制定了相對應的DNSH原則,但現階段無論是否違反DNSH和最低社會保障,都不影響上述的「紅綠燈」分級結果。但SAT強調,落實DNSH原則和最低社會保障是「最佳實踐的揭露」(Best practice disclosure),並且預計在未來將其設為強制評估項目,因此建議當前符合綠色或琥珀色技術篩選標準的合格活動,同步實踐揭露符合DNSH原則和最低社會保障的結果。
4. 評析與啟示
MAS局長Ravi Menon曾表示SAT涵蓋亞洲地區90%溫室氣體排放量的部門;GFIT主席黃基裕也曾強調,SAT是奠基在ASEAN Taxonomy對於轉型活動的定義之上,進一步幫助金融機構展現對於亞洲地區高碳排產業轉型的支持。綜上所述,從制定原則、經濟活動分類與分級,到認定未造成重大危害的標準,SAT都展現出致力於將高規格的永續分類標準具體應用到亞洲地區的企圖心。在ASEAN Taxonomy的框架下,泰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和印尼等國陸續推出各自版本的永續分類標準。然而,這些國家對於高碳排產業的技術篩選標準不一,尤其是在定義化石燃料相關活動是否符合「轉型活動」的條件及技術篩選標準的嚴謹程度存在差異,且未與國際減碳時程對齊,這使得投資綠色與轉型活動的標準難以一致化。因此,SAT期望提供亞洲國家一個統合性的框架,在兼顧涵蓋部門範圍最廣、技術篩選標準明確、規範相對嚴謹的同時,更重要的是引領亞洲金融依循《巴黎協定》的1.5ºC路徑帶動轉型。
然而,有關SAT的應用,包括其在金融市場、綠色債券或貸款等債務工具的適用性,以及企業揭露規範如何搭配執行,仍未有明確規範。此外,SAT的法律效力是屬於自願性還是強制性,目前也尚未確定,因此,現階段仍是鼓勵性質的指引。即便處在實施初期,執行力度尚未加強,但已經呈現出很大程度的制度完整性和縝密規劃。其中,新加坡的「紅綠燈永續分級法」特別值得和第二版台灣永續分類標準進行對照。
我國在2024年12月31日推出第二版《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以下稱該指引),相較於第一版,第二版納入更多對台灣有高度經濟貢獻,但同時也是高碳排的產業[註5],因此進而建議產業界提出轉型計畫,督促這些產業構思邁向符合永續分類標準的目標和策略方法。在永續程度方面,該指引區分出「符合」、「轉型中」及「不符合」三種層級。當該經濟活動不符合「對任一環境目的具有實質貢獻」、「對六項環境目的未造成重大危害」或是「對社會保障未造成重大危害」任一條件,則鼓勵公司企業針對不符合的條件制定轉型計畫。若確實制定出轉型計畫,則該經濟活動可以從「不符合」晉升為「轉型中」層級。[註6]
對照SAT,新加坡不僅已部分建構相對完善的技術篩選標準,在描述性、措施導向的篩選標準上亦參考各地永續分類作法。再者,新加坡認可的「琥珀色活動」與台灣的「轉型中活動」相似,皆要求企業提交轉型計畫,但新加坡更加強規範轉型計畫內容應確保在2030年達到符合「綠色活動」的標準,明確產業轉型的落實時程,展現更嚴謹的監管態度。
台灣作為亞洲區域的重要經濟體,應思考該指引如何在鼓勵企業與金融機構推動永續轉型的同時,確保其減量目標與國家減量目標及1.5ºC路徑相符。根據我國在2024年12月所更新的國家自定貢獻(NDC)目標,將2030年的減碳目標提升為減少28±2%,顯示台灣正積極回應國際減碳承諾。基於此,我國應建立嚴謹的轉型計畫審核機制,進一步敦促本土企業完善產業轉型計畫,並設立轉型經濟活動的落日期限,以確保其轉型期程與國家的減碳目標一致。同時,參考新加坡永續分類標準強調的「充分反映國情並兼顧國際互通性」,確保台灣的永續分類標準能與國際接軌。總而言之,SAT有望成為亞洲永續分類標準的標竿,未來其他亞洲國家可能會參照SAT進行調整與對接,而新加坡作為亞洲金融中心的領導者,未來發展動態值得台灣持續關注。
註解: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MAS) 在新加坡同時綜合了中央銀行和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
- M-CGT整份分析中涵蓋了「農業、林業和漁業」、「製造業」、「電力、天然氣、蒸汽和空調供應」、「水供給;污水處理、廢棄物管理和整治活動」、「建築」、「運輸和倉儲」、「專業、科學和技術活動」及「其他」共八個部門,囊括110項符合三地區所定義綠色融資資格的經濟活動。即便 M-CGT 不具法律約束力,仍被認為對於投資者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待制定永續分類標準的國家地區有高度參考價值。資料來源:ESG News Survey (2024). Singapore Joins EU and China in Expanded Green Financing Taxonomy. Retrieval Date: 2025/01/02.
- 在這份盤點全球前二十金融中心的名單中,亞洲城市包含香港、新加坡、上海、深圳、首爾、北京和東京,分別排名第三、第四、第八、第九、第十一、第十八和第二十。資料來源:Wardle, Mike and Mainelli, Michael (2024). The Global Financial Centres Index 36.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2019). "Green Finance Action Plan."
- 除了新增「廢棄物清理及資源回收」和「農林業」兩個部門、共6項經濟活動,也在既存的製造業部門中新增了石油化學、鋼鐵、紡織、造紙、半導體、平面顯示器面板、電腦及其週邊設備共7項經濟活動。
- 根據該指引,此一作法尚屬鼓勵參考性質,且保留相當的彈性允許企業依實務需要、資金提供者要求,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加以調整轉型計畫內容。
參考資料:
- Climate Bonds Initiative (2022). Global Green Taxonomy Development, Alignment and Implementation.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2023). Singapore-Asia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Finance | 2023 Edition.
-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2023). MAS Launches World's First Multi-Sector Transition Taxonomy.
- ASEAN Taxonomy Board (ATB) (2024). ASEAN Taxonomy for Sustainable Finance – Version 3.
- ESG News Survey (2024). Singapore Joins EU and China in Expanded Green Financing Taxonomy.
- International Platform on Sustainable Finance (2024). Common Ground Taxonomy Multi-Jurisdiction Activity Tables.
- Institute for Energy Economics and Financial Analysis (2024). Sustainable Finance in Asia: A Comparative Study of National Taxonomies.
- The Straits Times (2024). COP29: Singapore Joins EU and China in Expanded Taxonomy on Green Financing.
- The Straits Times (2024). Singapore Places Fourth in World Financial Centres Ranking, Ahead of San Francisco, Shanghai.
- 金管會、環境部、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及農業部 (2024)。〈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第二版〉。
※本文根據知識共享協議(CC BY-NC-ND 4.0 TW)最初發表於「台大風險中心」,原標題為〈 亞洲永續金融的新趨勢?解析新加坡永續分類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