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企業寧繳碳費不減排?《氣候法》上路滿2年,分析為何改善碳費政策比推行ETS更急迫

台灣《氣候變遷因應法》2月15日將上路滿2年,該法的政策工具是否達到原設定的管制強度,攸關台灣能否履行法定目標。

台灣《氣候變遷因應法》2月15日將上路滿2年,其政策工具是否達到原設定的管制強度,攸關台灣能否履行法定目標。(圖片來源:iStock)

編按:《氣候變遷因應法》公布實施2週年,其中碳費政策本應是台灣邁向淨零的關鍵推手,然而執行進度落後、優惠措施過多,導致企業減排壓力不足。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員林雨璇檢視政策缺口,並對總量管制碳交易制度(ETS)的推動風險提出分析,呼籲政府應優先填補碳費機制漏洞,確保碳定價發揮實質減碳效益。

時值《氣候變遷因應法》(以下簡稱《氣候法》)修正通過2週年,該法作為台灣因應全球氣候變遷、推動淨零轉型的重要法治,針對降低與管理溫室氣體排放規範了多項政策工具,包括減量目標、碳定價及效能標準等,然而,回顧過去2年的執行情形,多項政策工具的推動進度普遍未達預期。

在減量目標方面,環境部於2024年12月提出新版2030年「國家自定貢獻(NDC)」,將原訂的24±1%目標調升至28±2%,並於今年1月23日的總統府氣候變遷對策委員會上提出2035年的減量目標(38±2%)。儘管提升目標本身值得肯定,但若放眼2050年淨零承諾,現階段的目標仍顯不夠積極。

對此,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的評估指出,2030年第三期管制目標需達到40%、2035年NDC應達到52%,才有可能順利邁向2050淨零目標。因此《氣候法》所賦予的政策工具是否可達到原設定的管制強度,攸關台灣能否履行法定目標。

碳費優惠費率削弱減碳成效,應優先補強機制 

《氣候法》最廣為人知的政策工具為碳費。環境部在過去2年內陸續完成12項優先子法的立法,也成立了碳權交易所,標誌著台灣正式邁入碳排有價時代。其中值得肯定的是,第5次碳費費率審議會決議,訂定2030年的碳費費率範圍為每噸1,200至1,800元,並要求企業提出具體的自主減量計畫,以享有優惠費率和排放量調整係數值,而非直接獲得碳費豁免。此舉有助於推動企業提前規劃減碳路徑。

然而,碳費政策在推動過程中遭遇多次時程延宕。原訂於2023年底確定的碳費費率和徵收辦法,最終延至2025年起才開始徵收,導致碳定價政策起步滯後。環境部於《氣候法》修法後半年花費大量心力於建設碳權交易所,僅預告修正4個草案,致使碳費延遲上路,企業也未能感受到過高的減碳壓力,最終導致國內抵換額度的交易情況並不如預期,碳交所共上架6案卻僅有1案售出。

同時,過多的優惠措施反而使部分企業傾向於繳納碳費,而非積極減排,根據新聞報導指出,約有34家工廠表示無意申請自主減量計畫,其中7成的排放量低於5萬噸(中國時報,2024),這或與現行2.5萬噸的免徵額規定有關。
在現行碳費政策下,企業可依據2種指定目標享有不同優惠費率,其中1項為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於草案中,該削減率原定參照2030年24±1%的國家減碳路徑,並依不同排放形式訂定排放標竿值。但在子法正式公告後,標竿值卻出現放寬情形。

近期,環境部調升2030年NDC目標,但在現有的政策規劃下,技術標竿指定削減率並不會隨之調升,建議於下次碳費費率檢討時應予以重新檢視,可考慮減少優惠費率B與一般費率之差距,以確保碳費政策與新國家減碳目標一致,且更進一步言,優惠費率應給予減量指定目標超越國家既定目標的企業,才能真正鼓勵企業積極減排。此外,第6次碳費費率審議會決議,將視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情形及減量規劃,於2025年檢討2026年費率時納入考量。

本文建議也應參考鄰近國家碳價政策的動向。全球淨零轉型步伐加速,台灣的碳費制度亟需進一步強化,藉由提升碳費費率、明確規劃排放量調整係數的調升期程以及下調起徵門檻,以反映企業減碳的真實成本。值得關注的是,韓國政府正計劃加嚴ETS制度,設置更嚴格的排放上限並擴大付費排放配額。

新加坡政府也將在2026年將碳稅調升至每噸45新元(約新台幣1,092元),甚至近日有進一步要求加嚴的聲音出現,盼企業承擔更多責任(Eco-Business, 2025)。

《氣候法》最廣為人知的政策工具為碳費,不過優惠措施過多可能反而使部分企業傾向於繳納碳費,而非積極減排。

《氣候法》最廣為人知的政策工具為碳費,不過優惠措施過多可能反而使部分企業傾向於繳納碳費,而非積極減排。(圖片來源:iStock)

台灣倉促啟動ETS面臨的3大隱憂

碳定價另一工具為總量管制及排放交易制度(ETS),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與環境部長彭啓明於日前喊話欲加速推動,規劃2027~2028推動實施ETS。然而,針對台灣採用總量管制還是碳稅費的辯論已相當豐富。許多研究指出,台灣在推行總量管制時面臨多重挑戰,包括:

1. 市場流動性與壟斷風險

台灣主要排碳大戶數量約260家,且多集中於少數企業集團,市場流動性若不佳,配額恐僅在集團之間流動,這些公司在ETS中可能握有過大的影響力,恐致價格扭曲。

2. 價格波動與技術投資困境

排放交易制度的價格訊號易波動,恐阻礙企業在清潔技術方面的創新與採用,特別是那些具有高前期成本且減排效益需長期才能實現的技術。

3. 高成本負擔與遊說壓力干擾

總量管制不僅管理和交易成本高昂,且政策制定時在選擇基準線與分配排放配額上易受到遊說壓力。

倫敦政經學院(LSE)於2020年所出版的《台灣碳定價之選項》(Carbon pricing options for Taiwan)在針對台灣碳定價工具選擇之建議時已提及,建構足以支持有效碳市場所需的能力恐將耗費大量時間,台灣在實施相對簡單的碳費便已經耗時2年,若要實施更為複雜的碳交易,恐需耗時更久且更困難。這些問題在許多實施碳交易的國家上均有體現,如韓國ETS便被批評淪為企業賺錢手段,累積的排放配額數量過多,導致碳價低廉,無法有效減少工業碳排放。

此外,若在碳費制度剛起步之際引入碳交易建置,恐讓企業對於提交自主減量計畫瞻前顧後,觀望新政策的制度內容,進而損害現有碳費制度的效果。企業對碳交易的預期也過於理想,誤以為可以獲得大量免費核配而無須承擔排放成本,或混淆自願性市場與強制性市場認為減碳可賺取豐厚利潤,但其實不然。

隨著各國逐步採用高碳價格並加嚴碳定價制度,台灣若推行總量管制也難以採用祖父法讓企業享有大量免費配額。若企業此時將注意力過度放在總量管制的制度建構上,反而忽略自主減量計畫的推動,未來或將面臨更為高昂的排碳成本。故本文建議,應優先著重於加嚴碳費制度,補足制度漏洞,而非急於推動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制度。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指出,若在碳費制度剛起步之際引入碳交易建置,恐讓企業對於提交自主減量計畫瞻前顧後,觀望新政策的制度內容,進而損害現有碳費制度的效果。(圖片來源:iStock)

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指出,若在碳費制度剛起步之際引入碳交易建置,恐讓企業對於提交自主減量計畫瞻前顧後,觀望新政策的制度內容,進而損害現有碳費制度的效果。(圖片來源:iStock)

《氣候法》工具未充分發揮,效能標準落實仍待加強

除了碳定價外,效能標準也是《氣候法》的重要政策工具。根據該法第23條,車輛、建築及中央主管公告產品均應符合效能標準,例如汽車的單位行駛里程之二氧化碳排放。然而,效能標準未被列入優先推動的子法中,導致其潛在作用未能充分發揮,實屬可惜。目前僅在「2050淨零轉型12項關鍵戰略」 112年度執行成果報告中,看見環境部正在規劃車輛效能標準與相關管制措施的事前評估,但具體細節仍未明朗。

與此同時,淨零12項關鍵戰略中已設定台灣運具電動化目標,包括於今年完成小客車的溫室氣體效能標準,並於2030年新售車輛60%為電動車,2035年禁售內燃機引擎車輛及新售重型卡車50%為電動車。並於2040年市售小客車及機車全面電動化目標(交通部,2023)。但缺乏具體的效能標準規範,讓如何達成這些目標成為一大隱憂。

總結而言,環境部應著眼於進一步加嚴碳費制度,使之可以更加簡單、嚴謹,透過設定配套措施的落日條款以及明確規劃碳費價格上漲軌跡,讓企業對未來的成本有清晰預期,以便做出長期的減碳投資決策。同時,未來應逐步擴大收費覆蓋範圍,納入其他排放源,以更全面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除此之外,台灣要實現2050淨零目標,需要仰賴具深度減碳效益的創新技術,而非僅是漸進式的減排措施。然而,單憑碳費制度恐力有未逮,主管機關應該善用《氣候法》中的各項政策工具,如第23條的效能標準、第33條第4項溫管基金之「補助及獎勵事業投資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多管齊下,並提出整合性的產業低碳轉型政策,才能更全面且有效地達到淨零目標。

參考資料

※ 本文為「台灣氣候行動網絡研究中心」合作專欄。原文標題:〈台灣氣候法立法滿兩年,政策工具待補足〉


(觀點文章呈現多元意見,不代表《RECCESSARY》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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