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28的未竟之業 《巴黎協定》第6條規範影響力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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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拜COP28落幕,但各國對《巴黎協定》第6條的條目規範未能達成共識。(圖片來源:UNclimatechange)

聯合國氣候峰會(COP28)在12月12日正式落幕,其中,《巴黎協定》第6條的通過與否備受矚目。《巴黎協定》第6條規範了締約國之間,可以藉由資助其他地方的減排計畫來抵銷自身排放,期望透過碳權的買賣來減輕自行減碳的成本壓力,促成「碳市場」的形成。

除了降本和提高減碳效率外,透過市場機制的合作也可以把財政資源導引到最有效的區域和項目上,因此《巴黎協定》雖經歷了多次的談判失敗仍備受期待。

《巴黎協定》第6條的意義——實現國家自定貢獻(NDC)[1] 的方法

實際上,第6條之下有許多細分的條目,而最廣為人知的就是當中的第6.2、6.4和6.8這三條規範,他們被視為國家欲達成目標可以採用的三個工具,其差異如下圖一。

圖一、《巴黎協定》中6.2、6.4與6.8的差異。

整體而言,誠信,或者說碳權的品質會是近幾年自願性碳市場關注的重點,上述的三項工具目前皆存在不夠嚴謹的風險,因此每年的氣候峰會都需要針對這些條文進行編修,市場也會期待官方能夠給予更詳盡的指導方針。然而,由於《巴黎協定》是以國家為出發點,其中牽涉的利益及責任錯綜複雜,從政策擬定階段就必須相當謹慎,要取得共識也就不意外地相當曠日費時。

無共識的第6條會帶來什麼影響?

在COP28上,各國立場不一,以美國為首的一派認為監管方式應該採取較為溫和的手段,否則難以落實,而歐洲、非洲及拉丁美洲部分國家所組的另一派則認為應該要加強制衡,避免保密條款阻礙審查,無共識的談判結果將對全球的碳市場產生以下兩個重大的影響:

框架薄弱,碳權淪為漂綠的工具

在第6.2條中,締約國除了擁有完全保密的權利之外,對各國協議內容的審查也簡化為一項勾選式的工作,這等同於各國可以忽略某些規則也不會面臨任何罰則。而第6.4條的主要癥結點之一則是碳移除的方法學不夠嚴謹,有關環境完整性的指導不夠有力,引發了誠信問題。

其他爭議點例如永續發展機制(SDM)的方法學也未達成共識,目前自願性碳市場已傳出不少森林碳匯的弊端,許多計畫宣稱可以封存多少碳,然而實際的技術根本尚未落實,或者可封存的量被誇大了。畢竟方法學是決定碳權是否可以出產的最基本規則,因此若在這個環節沒有進展,容易導致整個市場的規範框架太過薄弱,最終成為垃圾碳權的傾銷場所。

國家之間碳市場的合作速度減緩

縱使部分國家對碳信用的雙邊協議相當積極,也難逃此次所造成的影響。政策缺乏更明確的方向可能會破壞市場透明度,導致接下來一年的談判變得更加困難。瑞士、日本及新加坡等國正在根據第6條購買碳權來實現氣候目標,然而明年他們可能還需要對未來的遊戲規則做一些預測,以避免交易受影響。

這種充滿不確定性的狀態易使大家轉向觀望的態度,進一步趨緩了碳市場在2024年的成長幅度。此外,瑞士和泰國之間首次碳權交易的氣候效益也受到質疑,為了避免聲譽受損以及降低未來責任歸屬的風險,各國現階段極有可能暫緩促成新的合作,轉而致力於提升既有標準的嚴謹度及資訊透明度。

《巴黎協定》與全球碳市場的未來

雖然《巴黎協定》第6條並未通過,但新成立的Global Carbon Registry平台仍為大家打開了一扇合作的門,讓各國可以在不依賴碳市場的情況下實現國家自定貢獻(NDC)目標。

全球碳市場的發展並不會因爲此次的不通過就一蹶不振,事實上,撇除政府間的合作與政治角力,一般私營企業對自願性碳權的需求仍然高居不下,例如達美航空就在2021年從市場上購買了2,600多萬噸的碳權。

以企業的角度來看,若要達成供應鏈要求或是己身的碳中和目標,勢必需要借助碳權的力量,因此長遠來看,全球碳市場還會持續地成長,而欲使這個市場的發展更為穩健,《巴黎協定》或其他國際共識就應該加緊腳步變更完善,才有辦法因應瞬息萬變的市場,避免深陷在重複計算、漂綠等議題的泥淖中,不難想像明年在COP29上,《巴黎協定》受關注的程度將會更甚今年,特別是未通過的第6.4條。


[1]由各國向國際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承諾,並每5年更新以強化減碳決心。

[2]建立在京都議定書的清潔發展機制 (CDM) 基礎上,旨在激勵發展中國家的減排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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