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作機制
美國清潔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為降低氣候污染及提升美國國內產業競爭力,所建立的碳邊境調整機制,屬於碳關稅的一種。由於美國尚缺乏全國統一的碳交易市場,故以相對碳排放強度作為課徵基礎,當進口商及美國國內製造商的碳排強度超過基準線,必須就超過的部分支付碳稅。與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不同,CCA未設有免費排放額度及抵減制度,但對於美國國內出口製造商,則給予碳稅減免優惠。
管制對象
受管制的產業別包含化石燃料、煉油產品、石化產品、化肥、氫氣、己二酸、水泥、鋼鐵、鋁、玻璃、紙漿和造紙以及乙醇等21項碳密集型產業;同時,該法案排除最低度開發國家。
申報內容
碳稅申報截止日為每年的6月30日,納稅期限則爲每年的9月30日。申報範圍包含製程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產品總重及用電情形等,其中涵蓋來自電網或專用發電源的用電、購電協議用電及不屬於電網用電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等。
碳稅收費原則
對於產品資訊較不透明的經濟體而言,可採用原產國與美國「整體經濟碳排強度」的比率計算(整體經濟即GDP);若該經濟體具有公開公正的產品數據,則以原產國與美國的「特定產業平均碳排強度」為指標,並就原產國超過美國該指標的部分進行計算。
碳稅的初始價格為每噸55美元,並以美國平均碳排強度作為基準線,針對超過基準線的部分徵收碳稅。從2025年起,基準線每年下調2.5%並加上通膨率的影響;而從2030年起,則每年下調5%。
稅收用途
碳稅收入的75%將用於投資企業的低碳技術開發、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資助經濟弱勢社區及改善高污染地區等;剩餘的25%將投入美國的經濟輔助基金(ESF)用以協助開發中國家,項目涵蓋投資氣候專案及再生能源發展等。
趨勢發展
相較於歐盟CBAM,美國CCA除了涵蓋產業較廣之外,並無試行階段,更未設有減免機制;同時,境內零碳排汽車及低碳煉鋼技術的發展逐漸成熟,皆確保國內產業競爭力。對國際出口製造商而言,建議加速減碳流程,以避免對企業未來獲利程度及產品競爭力造成影響。
美國為台灣第二大出口國,鋼鐵製品佔美國進口第六名,約2.8%,其次為墨西哥、加拿大等國。對於受影響企業,企業除了積極減碳,更鼓勵發展新低碳技術、加強綠色轉型等,以確保產業出口競爭力。
資料來源
更新日期:202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