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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修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廢棄物發電不適用綠能躉購、太陽能板未回收罰款30萬元

為使再生能源發展推行制度研析過程更加周延及完善,經濟部擬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使再生能源發展推行制度研析過程更加周延及完善,經濟部擬訂「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片來源:pixabay

加速再生能源開發,強化2次能源轉型多元綠能,經濟部已預告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RECCESSARY》整理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3大重點,帶讀者一次了解。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歷經2019年、2023年2次大修,本次因應再生能源推動實務,經濟部重新檢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定義,並強化太陽能設備設置後的管理及相應罰則,同時放寬地熱導入定向井的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等。

重點一:不是生物質,廢棄物發電排除再生能源行列

此次修法預告其中一個重點,便是修正生質能和重新定義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質能是指利用農林植物、沼氣,還包括來自「生物質」、且可供發電的產業生產或加工等製程。

因此之後廢棄物燃料(指垃圾發電)將排除在再生能源與相關補助辦法外。經濟部指出,目前國際間只有將生質能部分納入再生能源範疇,因此國內一般、事業廢棄物作為發電能源,將不再適用相關補助。這也代表,雖然未來廢棄物發電設備可繼續運作,但由於不再屬於「再生能源」,無法享有相關躉購費率補貼與獎勵支持。

不過,為提高廢棄物「轉廢為能」,將事業廢棄物轉成固態再生燃料(SRF),環境部未來將改善法規,包括設有第三方驗證制度與每一筆申報,預計12月底公告相關管理辦法,預計接下來會發表SRF白皮書。

重點二:強化太陽能維運管理,未落實回收罰款30萬起

除此之外,為了強化太陽能開發與市場管理,未來新建案若未裝置一定容量以上太陽能板,以及未做好設備管理維護或拆除回收,期限未改善者,將處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

經濟部指出,由於國內再生能源裝置量漸具規模,除了透過躉購費率等政策持續鼓勵推動,並以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規範滿足產業綠能使用,也需要按個別再生能源類別,強化案場營運管理。

為避免太陽能案場廢棄模組造成環保污染,先前政府已經設立回收機制,設置太陽能應繳交回收清理費用每瓩 1,000元,做為回收制度的經費來源。不過審計部報告發現,2021~2023年有合計3億9,866萬元回收費尚未繳交,占應繳納金額的38.86%,且若業者停業,後續處理光電設施沒有明確規範,逐漸造成光電廢墟,此次修法也針對光電設備維護與回收制定罰則。

去年5月,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條之1,強制符合一定條件的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應在屋頂設置一定裝置容量太陽能板,因應修法,經濟部與內政部也規定未來新建、增建或改建建築物如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約300坪)以上,每20平方公尺應設置1瓩太陽光電,相關子法預計今年底公布。

全台首座深層地熱探測井「宜蘭員山1號井」昨(21日)正式開鑽,目標深度達4公里

全台首座深層地熱探測井「宜蘭員山1號井」21日正式開鑽,目標深度達4公里。(圖片來源:中油)

重點三:地熱開挖100公尺以上,土地所有權人不可拒絕

同時,為推動台灣地熱開發,政府也進一步完善地熱規範。考量地熱能探勘、開發階段如導入定向井,可有助增加取熱範圍,因此在達到一定深度且不影響地表空間使用的前提下,放寬定向井土地使用及取得規範。

21日台灣第一座「深層地熱探測井」在宜蘭員山正式開挖,目標深度達4公里。根據新規範,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探勘或開發地熱,且其井體或管路採取定向井或斜井方式通過公、私有土地下方深度超過100公尺者,就深度超過100公尺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不得拒絕。

但設置者應選擇損害最小的地方與方式,且必須要支付相對應的補償,至於補償方式或金額,由設置者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

目前經濟部「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同步公布於經濟部能源署網站,如果對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草案刊登後60日內提供書面意見供經濟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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