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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發自用光電開放賣予售電業 台灣綠電市場估年增86億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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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產業對綠電需求殷切,經濟部14日宣布,開放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太陽光電第2、3型)所發綠電,可銷售給再生能源售電業,再由再生能源售電業轉售予企業用戶,此舉預估有助每年增加86億度電進入綠電市場。

依《電業法》規定,只有「電業」才能賣綠電,因此綠電自由化之後,國內中小型光電廠,也就是俗稱的太陽光電第3型,若要轉售必須先轉為第1型電廠[1]。但「3轉1」對中小型電廠而言,會面臨許多對於大型電業的要求。

苗栗「天空一號」屋頂太陽能案場,是第一個以合作社型態投入發電的公民電廠。(圖片來源:綠主張綠電合作社)

考量法規便民,以及擴大綠電進入交易市場的規模,能源署針對電業法做出解釋,開放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太陽光電第2、3型)可售電給再生能源售電業,再由再生能源售電業轉售給一般需要綠電的企業,與台電有簽訂躉購合約者,可隨時終止不必付分手費。

依台電統計,至今(2023)年10月,太陽光電躉購費率5.5元以下的自用發電設備年發電量約為86億度,5元以下的第3型自用發電設備年發電量約71億度,這兩類的綠電都有可能因本次開放進入綠電市場。

經濟部鬆綁規定,有民間售電業者認為,能源署在增加的綠電市場供給量的同時,也應完善第3型電廠的售電配套規範。

艾涅爾電力總經理楊青晏表示,過去電廠「3轉1」的售電流程相對嚴謹,通過查核的電廠,可穩定且長期產出有品質的綠電,現在開放第3型電廠進入市場,若無訂出明確配套規範,在第3型電廠良莠不齊的狀況下,他擔憂用戶可能因此買到發電量差的電廠。

目前第3型電廠售電審查細節,還有待能源署擬定,楊青晏表示,「後半部要揭露的法規,將是影響售電業變化很大的關鍵」。


[1]  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第1型電廠先前是唯一可對外售電的案場類型;第2型指裝置容量在2,000瓩以上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自發自用的設備,例如工廠屋頂光電;第3型則是指裝置容量未達2,000瓩並利用再生能源發電的自用發電設備,過去全數躉售台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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