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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履行機制

聯合履行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為已開發國家間的減碳合作機制,與清潔發展機制同為京都議定書中所提出的彈性措施。

背景與介紹

聯合履行機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為已開發國家間的減碳合作機制,與清潔發展機制同為京都議定書中所提出的彈性措施。聯合履行機制容許所有執行減碳花費較高的附件一國家[1]以項目合作的方式,與其他減碳花費較低的附件一國家推動共同排放減量計畫,以交換或取得排放減量單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 ERU)。一單位的ERU等於一噸的二氧化碳。其他計畫(如歐盟碳交易體制)承認聯合履行機制的減排量,該類計畫的減排量無法在此機制下使用。

參與對象

聯合履行機制為一項國際性計劃,批准京都議定書的工業化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始能主辦JI項目及發放項目產生的ERU減量單位。

運作流程

聯合履行機制分為路徑一和路徑二兩種實施做法。

路徑一

符合轉讓和(或)獲得減排單位所有資格要求的項目主辦方可以對聯合履行項目中的減排量或清除量進行審核,並在審核通過後發放減排單位。

路徑二

若項目主辦方只符合部分資格要求,則必須通過聯合執行監督委員會(Joint Implementation Supervisory Committee, JISC)的審核程序來審核減排量或清除量。在此程序下,項目主辦方須確認經委員會認可的獨立實體符合相關要求,方能發放和轉讓減排單位。符合所有資格要求的項目主辦方亦可選擇使用路徑二之程序。


[1] 京都議定書定義之「附件一國家」包含歐盟及東歐捷克等(共27國)、美國、加拿大、日本、波蘭、匈牙利、克羅埃西亞、紐西蘭、俄羅斯、烏克蘭、挪威、澳洲、冰島。另外聯合國已將OECD國家和轉型國家(前蘇聯與東歐各國)列為附件一成員;將小島國家、新興工業國家(例如台灣、南韓、新加坡、香港)、開發中國家但具相當工業規模者、產油國及低度開發國家列為「非附件一成員」。

資料來源

  1. Carbon Offset Guide
  2. UNFCCC
清潔發展機制(CDM)
加州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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