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發展機制(CDM)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於1997年被提出,是京都議定書明訂的三種彈性機制中,唯一包含開發中國家的國際減量合作機制。

背景與介紹

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以下簡稱CDM)於1997年被提出,是京都議定書[1]明訂的三種彈性機制中,唯一包含開發中國家的國際減量合作機制,已開發國家透過 CDM減量合作計畫一方面可以協助開發中國家維持其永續發展,另一方面藉由產生排放減量認證(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 來達成已開發國家於京都議定書之減量責任。

CDM所認可的溫室氣體減量計畫涵蓋範圍廣泛,從水力發電到提升工業效率皆含在內,而計畫要獲得認可的前提是必須要證實此減量計畫具有「額外性」,也就是必須證明若沒有此減量計畫,溫室氣體減量就無法發生。減量計畫一旦註冊成功,就會核發CER,每一單位的CER等同於減少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的排放,已開發國家可以購買這些CERs,或稱為抵換額度(offsets),來達到他們在京都議定書的減量目標;一般企業也可以購買CERs以符合一些強制性減量交易機制的規範(像是歐盟排放交易機制),或是符合自願性的減量機制。

 

[1]京都議定書定義之「附件一國家」包含歐盟及東歐捷克等(共27國)、美國、加拿大、日本、波蘭、匈牙利、克羅埃西亞、紐西蘭、俄羅斯、烏克蘭、挪威、澳洲、冰島。另外聯合國已將OECD國家和轉型國家(前蘇聯與東歐各國)列為附件一成員,而將小島國家、新興工業國家(例如台灣、南韓、新加坡、香港)、開發中國家但具相當工業規模者、產油國及低度開發國家列為「非附件一成員」。

參與對象

CDM屬於國際性的機制,涉及所有已批准《京都議定書》的國家。

參與對象為任何合法個體 (Legal personality),包括政府、實體私部門 (Private entities)、及國際組織。清潔發展機制不承認任何其他標準,但EU ETS(歐盟碳交易)和 VCS(碳驗證標準)皆已承認並接受CER。

運作流程

在 CDM 機制下,根據排放基線(項目投入前的實際排放)減去項目投入後的實際排放會產生經認證的減量額度,其交易方式可以區分為單邊、雙邊、多邊、共同基金及混合模式,除單邊模式主要以已開發國家間的合作為主外其餘模式皆包含與開發中國家進行減量合作,其中又以雙邊模式最為常見。

 

取得CER之流程:

  1. 參與者備妥文件,採用經批准的排放基準線和監測方法。

  2. 參與者須獲得指定的國家主管部門認可,確認該國已批准《京都議定書》且為自願參與。

  3. 參與者之文件應由經承認的營運機構、私人第三方機構進行驗證,確保符合CDM模式及要求。

  4. 由能源部向清潔發展機制委員會提交文件申請註冊,註冊步驟依序為秘書處進行完整性檢查、審核、執行處審核。

  5. 參與者的實際排放將被監控(透過經批准的方法)。

  6. 根據監測計畫,確認參與者核實的減排量已達要求。核查是指由指定機構[2]對排放量減少一事作獨立審查及事後確定,認證則是指該指定機構出具書面保證,證明參與者有在期限內實現經過核實的減排量。

  7. 指定機構向清潔發展機制執行理事會提交核查報告以取得CER。

 

[2]指定機構DOE:CDM下的指定機構可以是國內法人實體,也可以是由CDM 執行理事會認可的國際組織(被確認前屬於臨時性),指定機構核實項目活動的減排量,酌情證明並要求理事會簽發相對應減排量。

資料來源

  1. 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主頁
  2. 環境資訊中心
碳驗證標準(VCS)
聯合履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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