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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碳稅

瑞典從1920年代開始課徵能源稅,於1991年開徵碳排稅,碳排稅與能源稅並行,是瑞典氣候政策的基礎。

運作機制

瑞典從1920年代開始課徵能源稅,於1991年開徵碳排稅,碳排稅與能源稅並行,是瑞典氣候政策的基礎。在瑞典稅法中,稅率以貿易單位(數量或重量)計算,碳排稅依所有化石燃料的碳含量比例徵收,因為燃燒任何化石燃料時所釋放的二氧化碳與燃料的碳含量成正比,因此瑞典政府認為沒有必要測量實際排放量,此計算方式可以簡化碳排稅的測量系統,而永續性生質燃料的燃燒不會增加二氧化碳量,因此不予徵收碳排稅。

課徵對象

發電用燃料不徵稅,工業用化石燃料按一般水準的50%徵稅。另外,2005年歐盟碳交易(EU-ETS)啟動,主要涵蓋重工業和電廠,屬於 EU-ETS 成員的瑞典企業可不需繳納其國內之碳稅。

稅率及收入利用

瑞典的碳稅於1991年以250 瑞典克朗(每公噸二氧化碳)的稅率開徵,到2021年增加到 1200 瑞典克朗(每公噸二氧化碳),透過逐年提高稅率,給予家庭和企業適應時間。目前稅收最大來源為交通燃料,不過瑞典的稅收皆無指定用途,因此若要推動其他氣候相關措施須使用一般資金預算。

舉例–瑞典車輛以二氧化碳排放量徵稅,其二氧化碳排放量計算方式如下:

排放量 = 10523.452+(車輛總重*0.063)+(四驅*23.569)+(車輛年份*(-5.234))+(非手動*7.127)+(發動機功率*0.195)

  • 車輛總重單位為公斤,上限值為 3500 公斤。

  • 若車輛為四輪驅動,則四輪驅動設置為 1,否則設置為 0。

  • 若車輛的變速箱與手動不同,則非手動設置為 1,若變速箱是手動(或無相關訊息),變量設置為0。

  • 發動機功率單位為千瓦。

資料來源

  1. 台灣經貿網
  2. 瑞典政府網站 (Regeringen)
  3. 國際能源署IEA
  4. Government Offices of Sweden
  5. FASTSTÄLLANDE AV UTSLÄPPSVÄRDE CO2 ENLIGT SKÄLIG GRUND
日本-碳稅
美國-碳邊境調整機制(B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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