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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推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8大指標防堵漂綠,跟ISO14068-1差在哪?

為防止企業「漂綠」,環境部26日發布《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

為防止企業廣告不實,環境部在26日發布《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圖片來源:iStock)

為防止企業「漂綠」,環境部26日發布《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企業宣告實現碳中和之前,必須要遵循排放量盤查、減量、抵換3大核心原則,並藉由「碳中和管理計畫」完整說明減碳路徑、減量措施執行成果與目標,供各界監督。

企業宣告碳中和2要點:依照國際ISO標準、遵循環境部指引

企業宣告碳中和,除了需要依循國際標準組織(ISO)的 ISO14068-1 來執行,未來還需要搭配《企業宣告碳中和指引》來執行碳中和,強化資訊揭露。

根據ISO 14068-1:2023標準,共有盤查、減量、抵換、文件化與確證4大步驟。包括企業得先做好溫室氣體盤查,檢驗自身排放量;再規劃減排措施或是以碳權抵換剩下的碳排,最後再透過ISO 14064-3:2019 查證企業的碳中和聲明,達成碳中和宣告。

,企業宣告實現碳中和之前,必須要遵循排放量盤查、減量、抵換3大核心原則
企業宣告實現碳中和之前,必須要遵循排放量盤查、減量、抵換3大核心原則。(圖片來源:環境部)

環境部此次參考國際標準再訂定更詳細操作細節,與ISO14068-1差異在於4個面向:「加強說明產品的代表性」、「強化對於企業自身減量的要求」、「企業應加強對於未來的減量路徑及目標」、「加強公開揭露的實質作法要求」。

該指引強調企業應該要先完成組織盤查,並說明全廠產品種類及數量,以釐清產品的代表性,企業不能以特定「樣板主體」來誇大宣稱碳中和。

其次企業設定自身減量目標時,應以科學減碳路徑(如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SBTi等)設定企業短至長期減碳路徑與目標;且宣告使用減量額度(碳權)發生的時間,不應早於碳中和期間5年;最重要的是,不可以選擇性揭露資訊。

碳中和宣告屬自願性質,仍須符合8大揭露指標

雖然企業碳中和宣告為自願性性質,環境部並無審查機制。然而根據指引,企業宣告碳中和需要外部第三方機構查驗,尤其上市櫃企業宣稱碳中和時,應在永續報告書納入「碳中和管理計畫書」揭露完整的碳中和執行成果,讓社會及利害關係人方便查閱,公開揭露在企業網站。

為避免組織、企業或產品服務在沒有提出證據下,就宣稱自己已達到碳中和,「碳中和管理計畫書」需公開揭露8個項目如下:

  1. 主體及其邊界描述,宣告碳中和對應期間。
  2. 產品或服務種類與數量,以及選擇該產品碳中和的理由。
  3. 碳中和執行路徑與方式,須包含短期與長期減量目標與措施。
  4. 主體邊界的原始溫室氣體排放量,包括排放量計算方式及是否經查驗機構查證等。
  5. 主體邊界內執行的溫室氣體減量、或增加溫室氣體移除量之措施與量化結果。
  6. 剩餘溫室氣體透過碳權抵換,其占總排放量的比例。
  7. 碳權來源,包括碳權核發機構、專案名稱編號年分、類型與地點,是否經查驗機構查證。
  8. 碳權使用時間、使用額度與註銷公開資訊。

環境部指出,碳中和需要社會對話,該指引為建議性質不具強制性,若企業或上市櫃公司宣稱碳中和,也適合將碳中和管理計畫,納入當年的永續報告書。

若民眾發現有未依循指引的企業或組織,可撥打環境部減碳專線(02-2322-2050),如果有廣告不實,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或消保機關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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