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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藍碳方法學惹議!購買藍碳成了破壞海洋生態的「贖罪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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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家指出,購買藍碳作為替代修復手段,不應被普遍化使用,而應作為其他修復方式無法應用時的最後手段。

中國首個藍色碳交易項目,涉及廣東省湛江市南部的紅樹林造林。

中國首個藍色碳交易項目,涉及廣東省湛江市南部的紅樹林造林。圖片來源:Deng Hua / Xinhua / Alamy

今年3月,浙江省象山縣人民法院,兩名被告因在禁漁期採用禁用漁具捕魚,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退繳違法所得、沒收拖網網具,此外,還被要求共同賠償生態功能和漁業資源修復費用共人民幣5.6萬餘元。

根據判決書,這筆費用中,有約1.9萬元已由被告在判決前透過認購大型海藻這一藍碳產品進行繳納。

這是藍碳在中國司法實踐中的一起最新案例。自2020年中國開始承諾「雙碳」目標起,在有關生態系統破壞的案例中,「碳匯」開始從一個陌生的名詞,不斷出現在越來越多的判決書中。

相較於認購林業碳匯(即「綠碳」)取代履行森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已得到最高法背書的情況, 「藍碳」司法實務目前仍主要集中於沿海省份的縣市級法院,缺乏專門的法律依據,不僅有應用過度的問題,且被告購買的藍碳多為有爭議的貝類和藻類碳匯。

多位法律界人士認為,購買藍碳作為替代修復手段,不應被普遍化使用,而應作為其他修復方式無法應用時的最後手段。

「藍碳」爭議

藍碳指儲存在海洋和沿海生態系中的碳,也即海洋碳匯,其中紅樹林、潮汐鹽沼和海草床是固定藍碳最重要的三大生態系統,它們也因此被稱為藍碳生態系。

製圖:Ed Harrison  / 對話地球

自2021年6月中國首個藍碳交易計畫「湛江紅樹林造林計畫」交易完成起,青島、廈門、海南、寧波等地都在探索利用不同的市場化手段進行藍碳交易。有專家認為,未來藍碳交易可望納入國家碳市場,推動碳交易市場進一步發展。

交易的前提是對特定藍碳生態系的固碳能力有準確的計算,這便涉及藍碳方法學的建立。由自然資源部於2023初開始實施的《海洋碳匯核算方法》是中國首個綜合性海洋碳匯核算標準,與國際主流的藍碳方法學相比,該標準不僅囊括了紅樹林、潮汐鹽沼和海草床,也納入了學界頗具爭議的貝類和大型藻類。

對話地球曾在2021年對貝類的固碳爭議做過簡要介紹:貝類在生長過程中從海水吸收溶解於海水中的二氧化碳,進而形成碳酸鈣貝殼,以此將碳固定下了;然而,由於貝類動物的呼吸和貝殼的生成過程都會釋放二氧化碳,因此貝類的固碳功能有爭議。

總部位於華盛頓的全球最大碳信用計畫監督機構Verra表示,其方法學中未將貝類納入藍碳,因為大量的科學文獻指出貝類養殖是二氧化碳淨排放源,而有關藻類的固碳能力他們仍在等待更多的證據。

「我們沒有完全把藻類排除考慮。然而,截至目前,關於藻類碳的長期存在狀況在科學界仍有很多不確定性。研究似乎表明海藻有高週轉率,除非有更多關於它們是淨碳匯的證據,否則我們不會給藻類相關活動碳信用。

並非免責手段

儘管方法學存在爭議,但自《海洋碳匯核算方法》正式實施以來,與藍碳有關的司法案件正在不斷增加。

透過搜尋公開媒體報導和裁判文書網後發現,從2022年7月出現第一起有據可查的藍碳司法案件至2024年4月,全國至少有10起與非法捕撈或海洋生態破壞的案件涉及被告透過購買藍碳來履行部分法律責​​任, 其中8起發生自2023年以來。

值得注意的是,10起案件中僅有6起顯示了藍碳種類,除一起是異地補植紅樹林外,另外5起均為透過購買具有科學爭議的養殖貝類和藻類碳匯履行責任。

目前藍碳司法實務仍主要局限於沿海省份市縣一級的地方法院中,購買藍碳更多是法院在辦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中,判定環境違法行為人在破壞漁業資源及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損害後,履行法律責任的方式之一。在10起涉及藍碳的案件中,至少有5起為刑事訴訟,除購買藍碳用於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外,犯罪者仍需履行其他法律責任,承擔刑事處罰,例如處以罰金、沒收違法所得、判處有期徒刑等。

因此,購買藍碳並非犯罪者在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後的免責手段。華僑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劉超認為在恢復性司法理念下,判決被告認購海洋碳匯,以作為其履行替代性修復責任的方式,這是對生態環境案件裁判執行方式的創新,屬於法院自由裁量權的範疇。

上海元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曹彩丹認為,在懲處破壞海洋生態系統犯罪時,比起單純只是處以刑事罰金,透過「檢察院刑事起訴+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活動,讓違法行為人承擔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責任,探索利用購買碳匯作為替代性生態修復的方式之一是司法實踐中的進步。 「正是在這種訴訟形式下,法院能夠判決違法行為人透過購買藍碳的形式作為環境修復的替代性手段。」她提到。

「過往大部分環境刑事案件,附帶民事責任部分的賠償主要是補償受到環境污染、生態損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損失。現在的刑事附帶民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做了一定創新,法官判定罰金與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金(如購買藍碳)並處適用,以要求違法行為人賠償遭到破壞的公私財產損失及生態環境損失,且該懲罰性賠償金並不歸私人所有,因此能夠用於促進生態修復,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雙碳目標與地方經濟推動

中國地方司法系統近兩年積極探索包括藍碳在內的司法實踐的趨勢,與中央政府對於雙碳目標的重視密不可分。

自中國宣布「雙碳」目標後,相關的法治建設也被提上議程。在2021年頒布的一份做好「雙碳」工作的意見中,中共中央、國務院明確提出要健全與雙碳目標有關的法律法規。而最高法在去年年初發布首部涉「雙碳」規範性文件並發布配套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在兩起盜伐林木案件中判處犯罪人補植復綠、認購碳匯。

在這樣的背景下,如綠碳一樣,購買藍碳正在成為沿海省份地方法院處理與漁業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保護相關的措施與手段,其中福建地方法院尤為積極,一些地方法院和執法機構甚至主動引導違法者購買藍碳。另外,由於目前案件中購買的藍碳大部分為養殖碳匯,與沿海漁業社區的生計息息相關,藍碳也多了一層地方經濟發展的意味。

根據《福建日報》報導,2023年6月20日,福建漳州市東山縣檢察院藍碳司法助力鄉村振興示範基地啟用,一起危害海洋生態犯罪的涉案當事人當場與東山縣下西坑村簽訂碳匯認購協議書,以10.5萬元購買了下西坑村海洋碳匯1,860噸。下西坑村是當地貝澡吊養重點區域,養殖有龍鬚菜、海帶、牡蠣和鮑魚,這些都被視為藍碳資源。

「全市首個藍碳司法助力鄉村振興的實踐」,《福建日報》如此形容這起案件。

在政治、經濟等因素的影響下,原本應作為法院裁決考量核心的生態修復面臨被旁落的風險。 「多地法院在審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非法盜採海砂案件中,引導被告人認購碳匯,是否應以考察其行動造成的海洋生態損害無法完全修復且增殖放流或海砂回填這些替代性修復方式難以適用為前提?」劉超指出

最後的手段

這涉及生態環境遭到破壞後,應採用何種恢復以及修復方式先後次序的問題。 2022年由生態環境部、最高人民法院等14個部門聯合發布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已對此有了明文規定,即以直接修復為主,如若不行,再考慮經濟賠償或進行替代修復。

瀋陽工程學院經濟管理與法學院講師鄭萍撰文指出,在藍碳司法實踐中,首先應當明確生態修復方式的適用位序,在海洋生態資源遭到破壞後,首選直接修復方式,只有當無法直接修復或直接修復無法完全彌補損失,且其他更合適的替代修復方式難以適用時,才可以將「碳匯交易」用於救濟受損的海洋生態環境。她也在文中建議「應矯正各地人民法院在執行藍碳司法時的直接引導行為,貫徹恢復性司法理念。」

只有在違法行為人窮盡了其他方式仍無法承擔生態修復的行為責任,又或是生態修復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以購買碳匯的方式作為替代履行…… 這一定是最後的替代性手段。
- 曹彩丹, 上海元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購買碳匯本質上來說是承擔修復生態環境法律責任的替代性方式之一。在司法實踐中,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具有優先性,法官首先要看有沒有可行的方式做生態修復,而不是說把承擔生態修復的法律責任變成一個賠償數字,因為對生態環境造成的破壞,有些生態價值方面是沒有辦法用錢來量化的,比如生態功能的損失,所以一定要先去嘗試恢復受損的生態環境。」

她補充,「只有在違法行為人窮盡了其他方式仍無法承擔生態修復的行為責任,又或是生態修復不能實現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判決以購買碳匯的方式作為替代履行,將生態修復責任轉變為金錢給付責任。

劉超也做出類似的提醒「認購碳匯」作為一種替代性修復方式,要「警惕因其形式上的創新性和操作上的便利性而被輕率地使用。」

曹彩丹進一步指出,法官在審理涉及生態環境破壞的刑事案件時,環境保護和生態優先的原則往往不是考慮的重點。

「儘管環境保護和生態優先是《環境保護法》的原則,但並不是《刑法》的主要原則,審判刑事案件的法官是從落實刑法所保護的基本價值和利益去做出司法裁判的,例如人的生命、財產、公共安全等。司法實務中,審理裁判有關環境破壞、生態資源和生態功能破壞等相關的刑事案件時,法官在判定環境破壞者承擔附帶民事責任時,把生態優先原則納入裁決的考量。」

劉超認為地方人民法院仍處在探索試行藍碳司法機制的階段,彼此效法又各具特色,目前缺乏專門、直接的法律依據。他建議最高法制定規範藍碳交易規則的司法解釋,為當事人透過認購海洋碳匯,取代履行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提供規範指引。

關於是否能夠通過立法來規範海洋碳匯在促進生態修復和生態保護中的應用,曹彩丹認為立法通常具有滯後性,而當以購買藍碳作為環境破壞者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的司法實踐多了之後, 「生態環境部及其他相關部門可以考慮在立法和製度層面進行完善,最高法也可能出台相關的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


※本文根據知識共享協議最初發表於「對話地球」,原標題為〈购买“蓝碳”可以成为破坏海洋生态的“赎罪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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