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与介绍
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 JI)为发达国家间的减碳合作机制,与清洁发展机制同为京都议定书中所提出的弹性措施。 联合履行机制容许所有执行减碳花费较高的附件一国家[1]以项目合作的方式,与其他减碳花费较低的附件一国家推动共同排放减量计划,以交换或取得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s , ERU)。 一单位的ERU等于一吨的二氧化碳。 其他计划(如欧盟碳交易体制)承认联合履行机制的减排量,该类计划的减排量无法在此机制下使用。
参与对象
联合履行机制为一项国际性计划,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工业化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始能主办JI项目及发放项目产生的ERU减量单位。
运作流程
联合履行机制分为路径一和路径二两种实施做法。
路径一
符合转让和(或)获得减排单位所有资格要求的项目主办方可以对联合履行项目中的减排量或清除量 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发放减排单位。
路径二
若项目主办方只符合部分资格要求,则必须通过联合执行监督委员会(Joint Implementation Supervisory Committee, JISC)的审核程序来审核减排量或清除量。 在此程序下,项目主办方须确认经委员会认可的独立实体符合相关要求,方能发放和转让减排单位。 符合所有资格要求的项目主办方亦可选择使用路径二之程序。
[1] 京都议定书定义之附件一国家包含欧盟及东欧捷克等(共27国)、美国、加拿大、日本、波兰、匈牙利、克罗地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挪威、澳大利亚、冰岛。 另外联合国已将OECD国家和转型国家(前苏联与东欧各国)列为附件一成员; 将小岛国家、新兴工业国家(例如台湾、韩国、新加坡、香港)、开发中国家但具相当工业规模者、产油国及低度开发国家列为「非附件一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