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发展机制(CDM)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于1997年被提出,是京都议定书明订的三种弹性机制中,唯一包含开发中国家的国际减量合作机制。

背景与介绍

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以下简称CDM)于1997年被提出,是京都议定书[1]明订的三种弹性机制中,唯一包含开发中国家的国际减量合作机制,已开发国家透过 CDM减量合作计划一方面可以协助开发中国家维持其永续发展,另一方面藉由产生排放减量认证(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 CERs) 来达成已开发国家于京都议定书之减量责任。

CDM所认可的温室气体减量计划涵盖范围广泛,从水力发电到提升工业效率皆含在内,而计划要获得认可的前提是必须要证实此减量计划具有「额外性」,也就是必须证明若没有此减量计划,温室气体减量就无法发生。减量计划一旦注册成功,就会核发CER,每一单位的CER等同于减少一公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已开发国家可以购买这些CERs,或称为抵换额度(offsets),来达到他们在京都议定书的减量目标;一般企业也可以购买CERs以符合一些强制性减量交易机制的规范(像是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或是符合自愿性的减量机制。

 

[1]京都议定书定义之「附件一国家」包含欧盟及东欧捷克等(共27国)、美国、加拿大、日本、波兰、匈牙利、克罗地亚、新西兰、俄罗斯、乌克兰、挪威、澳洲、冰岛。另外联合国已将OECD国家和转型国家(前苏联与东欧各国)列为附件一成员,而将小岛国家、新兴工业国家(例如台湾、南韩、新加坡、香港)、开发中国家但具相当工业规模者、产油国及低度开发国家列为「非附件一成员」。

参与对象

CDM属于国际性的机制,涉及所有已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国家。

参与对象为任何合法个体 (Legal personality),包括政府、实体私部门 (Private entities)、及国际组织。清洁发展机制不承认任何其他标准,但EU ETS(欧盟碳交易)和 VCS(碳验证标准)皆已承认并接受CER。

运作流程

在 CDM 机制下,根据排放基线(项目投入前的实际排放)减去项目投入后的实际排放会产生经认证的减量额度,其交易方式可以区分为单边、双边、多边、共同基金及混合模式,除单边模式主要以已开发国家间的合作为主外其余模式皆包含与开发中国家进行减量合作,其中又以双边模式最为常见。

 

取得CER之流程:

  1. 参与者备妥文件,采用经批准的排放基线和监测方法。

  2. 参与者须获得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确认该国已批准《京都议定书》且为自愿参与。

  3. 参与者之文件应由经承认的营运机构、私人第三方机构进行验证,确保符合CDM模式及要求。

  4. 由能源部向清洁发展机制委员会提交文件申请注册,注册步骤依序为秘书处进行完整性检查、审核、执行处审核。

  5. 参与者的实际排放将被监控(透过经批准的方法)。

  6. 根据监测计划,确认参与者核实的减排量已达要求。核查是指由指定机构[2]对排放量减少一事作独立审查及事后确定,认证则是指该指定机构出具书面保证,证明参与者有在期限内实现经过核实的减排量。

  7. 指定机构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提交核查报告以取得CER。

 

[2]指定机构DOE:CDM下的指定机构可以是国内法人实体,也可以是由CDM 执行理事会认可的国际组织(被确认前属于临时性),指定机构核实项目活动的减排量,酌情证明并要求理事会签发相对应减排量。

资料来源

  1. 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主页
  2. 环境信息中心
碳验证标准(VCS)
联合履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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