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作机制
美国清洁竞争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 CCA)为降低气候污染及提升美国国内产业竞争力,所建立的碳边境调整机制,属于碳关税的一种。 由于美国尚缺乏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故以相对碳排放强度作为课征基础,当进口商及美国国内制造商的碳排强度超过基准线,必须就超过的部分支付碳税。 与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不同,CCA未设有免费排放额度及抵减制度,但对于美国国内出口制造商,则给予碳税减免优惠。
管制对象
受管制的产业别包含化石燃料、炼油产品、石化产品、化肥、氢气、己二酸、水泥、钢铁、铝、玻璃、纸浆和造纸以及乙醇等21项碳密集型产业;同时,该法案排除最低度开发国家。
申报内容
碳税申报截止日为每年的6月30日,纳税期限则为每年的9月30日。 申报范围包含制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产品总重及用电情形等,其中涵盖来自电网或专用发电源的用电、购电协议用电及不属于电网用电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等 。
碳税收费原则
对于产品资讯较不透明的经济体而言,可采用原产国与美国「整体经济碳排强度」的比率计算(整体经济即GDP);若该经济体具有公开公正的产品数据,则以原产 国与美国的「特定产业平均碳排强度」为指标,并就原产国超过美国该指标的部分进行计算。
碳税的初始价格为每吨55美元,并以美国平均碳排强度作为基准线,针对超过基准线的部分征收碳税。 从2025年起,基准线每年下调2.5%并加上通膨率的影响;而从2030年起,则每年下调5%。
税收用途
碳税收入的75%将用于投资企业的低碳技术开发、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资助经济弱势社区及改善高污染地区等;剩余的25%将投入美国的经济辅助基金(ESF)用以协助开发中国家,项目涵盖投资气候专案及可再生能源发展等。
趋势发展
相较于欧盟CBAM,美国CCA除了涵盖产业较广之外,并无试行阶段,更未设有减免机制;同时,境内零碳排汽车及低碳炼钢技术的发展逐渐成熟,皆确保国内产业竞争力。 对国际出口制造商而言,建议加速减碳流程,以避免对企业未来获利程度及产品竞争力造成影响。
美国为台湾第二大出口国,钢铁制品占美国进口第六名,约2.8%,其次为墨西哥、加拿大等国。 对于受影响企业,企业除了积极减碳,更鼓励发展新低碳技术、加强绿色转型等,以确保产业出口竞争力。
资料来源
更新日期:2024/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