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产业对绿电需求殷切,经济部14日宣布,开放再生能源自用发电设备(太阳光伏第2、3型)所发绿电,可销售给可再生能源售电业,再由可再生能源售电业转售予企业用户,此举预估有助每年增加86亿度电进入绿电市场。
依《电业法》规定,只有「电业」才能卖绿电,因此绿电自由化之后,国内中小型光伏电厂,也就是俗称的太阳光伏第3型,若要转售必须先转为第1型电厂[1]。但「3转1」对中小型电厂而言,会面临许多对于大型电业的要求。
苗栗「天空一号」屋顶光伏案场,是第一个以合作社型态投入发电的公民电厂。(图片来源:绿主张绿电合作社)
考量法规便民,以及扩大绿电进入交易市场的规模,能源署针对《电业法》做出解释,开放可再生能源自用发电设备(太阳光伏第2、3型)可售电给可再生能源售电业,再由再生能源售电业转售给一般需要绿电的企业,与台电有签订趸购合约者,可随时终止不必付分手费。
依台电统计,至今(2023)年10月,光伏趸购费率5.5元以下的自用发电设备年发电量约为86亿度,5元以下的第3型自用发电设备年发电量约71亿度,这两类的绿电都有可能因本次开放进入绿电市场。
经济部松绑规定,有民间售电业者认为,能源署在增加的绿电市场供给量的同时,也应完善第3型电厂的售电配套规范。
艾涅尔电力总经理杨青晏表示,过去电厂「3转1」的售电流程相对严谨,通过查核的电厂,可稳定且长期产出有品质的绿电,现在开放第3型电厂进入市场,若无订出明确配套规范,在第3型电厂良莠不齐的状况下,他担忧用户可能因此买到发电量差的电厂。
目前第3型电厂售电审查细节,还有待能源署拟定,杨青晏表示,「后半部要揭露的法规,将是影响售电业变化很大的关键」。
[1] 依《再生能源发电设备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第1型电厂先前是唯一可对外售电的案场类型;第2型指装置容量在2,000瓩以上并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自发自用的设备,例如工厂屋顶光伏;第3型则是指装置容量未达2,000瓩并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自用发电设备,过去全数趸售台电。